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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镇思贤村大围下围田鱼塘招租非公开竞投公告

· 2024-03-05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318日上午0930分在番禺区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新造镇思贤村大围下围田鱼塘项目进行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谈判,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 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思贤村大围下围田

(二)资产类型:鱼塘

(三)资产面积:10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大围下围

(五)租赁年限:89个月,2024年4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

(六)交易底价:30000//年。

(七)递增情况:无递增。

(八)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收取按自然年计算,不满一年仍按一年收取租金签订合同5天内交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115日前交付当年租金。

(九)资产用途:用于安置原小谷围岛拆迁村龙舟的存放。

(十)交易保证金:¥ 3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元);竞投人要在2024314日下午5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05931061000000431

4.款项来源:思贤村大围下围田鱼塘交易保证金

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一)竞投方式:采用协商谈判方式进行。

(十二)其他说明:

1.租金不含税,如乙方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全部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本合同不得转让。

三、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四、报名时间:202436日至2024314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

五、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交易,未尽事宜,将在交易现场会上作补充说明

六、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罗小姐

联系电话:84729492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84726412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34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订稿

大围下围田鱼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3721983633H

联系地址:番禺区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联系电话:84726412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思贤村大围下围田10鱼塘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村(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同代码

备注

西

1

思贤村

大围下围田鱼塘

011379000010-zy0028

大围砖厂

大围下围鱼塘2

大凌角田

大围砖厂

10

农用地(鱼塘)

(二)出租地块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现状为鱼塘

出租地块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地块用途为用于安置原小谷围岛拆迁村龙舟的存放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89个月, 2024 4 1日起至20321231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日前完成地块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每年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按自然年计算,不满一年仍按一年收取租金)(详见租金明细表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不含税价。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全部的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使用地块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租金变动: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日前支付租金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115日前支付( ¨后一)年租金。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960309001000007494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

3.其他: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租金,且乙方必须以账户名称为乙方的银行账户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大围下围田鱼塘租金。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鱼塘

3.制止乙方损害鱼塘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鱼塘经营权;

5.其他: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或制止乙方损害鱼塘、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鱼塘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鱼塘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鱼塘,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立即无偿收回鱼塘,并将该鱼塘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乙方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鱼塘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地块,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鱼塘,禁止改变鱼塘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地块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地块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①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如乙方需要在地块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等的,要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且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并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土地原貌,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状收回乙方鱼塘,并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的全部租金

②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7日内按发包时的原状将鱼塘归还给甲方,并且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逾期未处理的地上附着物视为甲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复垦费用由乙方承担。复垦所需费用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③乙方不得以实际占有、使用、控制鱼塘来抵偿债务;

④乙方一切用电要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

⑤甲方对出租的鱼塘拥有所有权。租赁期限内,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出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填土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租赁期内,鱼塘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的鱼塘,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已付的全部租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⑥租赁期内,乙方如欲在鱼塘范围内养殖禽类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禽畜防疫规定,先到畜牧部门登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投苗时要及时向村委会报数登记,并切实做好一切防疫工作,如因操作不当,出现疫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⑦严禁养殖泰国塘鲺,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饲养;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⑧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⑨乙方必须落实警示、防护栏等防溺水措施。若发生溺水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⑩合同期内,乙方必须自行维护、修缮鱼塘的塘基及水利设施。在维护、修缮过程中产生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没有及时维护、修缮鱼塘而出现损失的,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该地块的财政补贴等归属: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向甲方 缴纳 ¨不缴纳 合同履约保证金 30000元(大写:万元)【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当天,由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0000元(大写: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且租金、税费等费用均结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自行收回乙方承租的鱼塘;如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则将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四)本合同期限内,地块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在租赁期内,如国家征收、征用该鱼塘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鱼塘,甲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时自动终止。征用鱼塘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甲乙双方各占50%。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鱼塘给甲方,租金计付至鱼塘实际交还之日

(五)其他事项:租赁期内,本合同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地块,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参与竞投。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7 日内将原出租的地块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地块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四)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地块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鱼塘,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鱼塘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鱼塘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地块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地块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原状收回鱼塘,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的全部租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鱼塘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作为违约金,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

(八)其他: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征用鱼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1.本合同首部记载的甲、乙方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有变更,须及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上述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发出时视为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变更方负责;

2.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 天均为日历日。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

盖章: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84726412

签订时间: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备注

1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1

2

租金明细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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