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国之葆物业管理(哈尔滨)有限公司 100%股权 | ||
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所属行业 | 物业管理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755-83881848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国之葆物业管理(哈尔滨)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谐大道 355-6号中交香颂F栋20层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丹 | 成立时间 | 2023年12月12日 | ||
注册资本 (万元) | 500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装卸搬运;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物业管理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230103MAD6P4CC89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 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保供应链管理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4年1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保供应链管理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 /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蓝田总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个工作日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 /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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