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眉山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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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108 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否 | 总转让比例 | 34%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昝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2081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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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眉山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成立时间 | 2020-09-30 | |||
所在地区 | 四川 眉山市 市辖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四川省眉山市经济开发区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象大道4号 | |||
经营范围 | 餐厨垃圾处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食用植物油加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4,00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齐鹏程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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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2)本次评估报告披露部分特殊事项说明见公告附件《评估报告特殊事项说明》。意向受让方报名即代表其已知悉上述特殊事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上述事宜为由拒不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者拒不支付交易价款。 二、职工安置事项: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眉山市城投中恒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4%股权。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受让,需与转让方签订保密协议,自行前往标的企业进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尽调完成后与转让方签订《尽调确认函》。参与尽调的意向受让方与到交易所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意向受让方凭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盖鲜章的《尽调确认函》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3、受让方须承诺具有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方面的技术、资金实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确保眉山市餐厨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和标准不降低。 4、受让方根据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分两笔支付给转让方。第一笔金额为1300万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完成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双方盖章确认的第二笔尾款《划款函》,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划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尾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如受让方在标的企业产权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不出具盖章确认的第二笔尾款《划款函》,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凭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第二笔尾款划款。如转让方不能在收到首笔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董事会中董事2人从受让方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标的企业总经理1人由受让方提名,董事会聘任。 7、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标的股权进行的转让,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按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8、本次转让的股权未进行任何担保、质押。转让方在收到首笔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 9、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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