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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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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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葫芦岛绿动环保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信家屯村葫金公路-信135 | 所在地区 | 210000 - 211400 | |
法定代表人 | 刘林 | 成立时间 | 2019-12-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265.7500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00MA1058LQ4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76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2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9.8090 | ||
2 |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10.1910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963.444359 | -851.906239 | -851.90623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4257.333007 | 44695.219807 | 9475.972030 | ||
审计机构 | 辽宁腾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提供的审计数据为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5-31 | 1963.444359 | -851.906239 | -851.90623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54621.169252 | 45145.197222 | 9475.972030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未按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款,提醒意向受让方关注。本项目成交后,由新的标的企业股东(即:受让方)继续履行实缴义务,并在转让标的完成变更登记后10日内完成1250万元出资款交纳。2、本项目成交后,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购买权。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葫芦品绿动环保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专项审计报告》(辽腾专审[2024]065号)和《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涉及的葫芦岛绿动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辽华拓评报字[2024]第020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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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93-1号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法定代表人 | 王景田 | 注册资本(万元) | 202978.0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所属行业 | G54 /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00558166990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19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191% |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210000 211400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4-06-27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市建交集团对葫芦岛绿动环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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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5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股权类)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4、本项目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资产交接,并在资产交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标的企业办理完毕产权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交割确认单》。(5)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6)同意自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发生的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须对产权交易转让标的、股东权益及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全面接受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股权转让方案等。(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转让后的转让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继。(9)知晓企业股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场内行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10)知晓转让方未按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款,提醒意向受让方关注。同意本项目成交后,由新的标的企业股东(即:受让方)继续履行实缴义务,并在转让标的完成变更登记后10日内完成1250万元出资款交纳。(11)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7、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信息公告期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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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告 期 | 信息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F A10004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视为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1)先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对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最终报价: ①如只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有权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最高报价方有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加价,则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2)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限期内),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向大连产权交易所表示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续交易程序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①限期结束前,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②限期结束前,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③限期结束后,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未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4)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加价幅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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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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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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