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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本级]南昌市第一医院(象山路院区)食堂及便利店场地(建筑面积约834㎡)五年租赁权

· 2024-10-17
项目编号: JY24JX01013627
项目名称: 南昌市第一医院(象山路院区)食堂及便利店场地(建筑面积约834㎡)五年租赁权
标的名称: 南昌市第一医院(象山路院区)食堂及便利店场地(建筑面积约834㎡)五年租赁权,挂牌价18,480.00元/月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所在地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人,其中,在编:人,在岗:人,需安置:人。
资产状况:
以下数据出自评估报告数据,评估基准日:
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产:万元,无形资产:万元,其它资产: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日期:,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10月30日
延期处理方式: 1、经披露交易信息后,征集到具有竞买资格的报名人,依法组织交易,成交后停止信息披露、发布成交信息;交易不成功的继续信息披露,并按未征集到具有竞买资格的报名人处理挂牌;
2、未征集到具有竞买资格的报名人,则以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顺延挂牌,直到征集到具有竞买资格的报名人。
项目简介: 一、项目挂牌价格:18480元/月。
二、项目概况:
南昌市第一医院(象山路院区)食堂及便利店场地(建筑面积约834㎡)五年租赁权,新食堂地点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药剂综合楼1、2层/8层(面积约为804㎡);新便利店地点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药剂综合楼1层/8层(面积约为30㎡)。挂牌价:18480元/月,交易保证金:10万元,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重要信息披露: 一、重大事项揭示
1.意向承租人须在申请承租前分别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样本)。
2.挂牌未办理房产证,按实际现状出租。
3.整体要求
新食堂地点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药剂综合楼1、2层/8层(总面积约为804㎡,其中一楼营养食堂就餐区域388㎡,可容纳60余人同时用餐,二楼职工食堂就餐区域416㎡,可容纳150余人同时用餐),新便利店地点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药剂综合楼1层/8层(面积约为30㎡)。
食堂、便利店的经营者及企业需以自有资金装修装饰经营场所、划分功能区域,采购专业的设备。食堂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低于73万元造价标准,自行采购厨房设备、空调、通风管、家俱等所有食堂所需物资,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及运营方案需按医院要求并通过医院审核。
经营者及企业具备场所所需经营资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有服务内容。运营期间应满足工商、税务等国家监管部门所需要求,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使用设备及销售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体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餐饮企业(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前二个年度内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在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制定食堂餐饮及便利店相关管理制度,由总务科、膳食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考核机制,对承租人进行考核。
服务人员需按要求着装,保持正面形象,服从医院统一管理。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具备《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并购买场地公共责任险后方可开始经营。有关证件必须报出租人备案。
服务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需满足公安、卫生等国家监管部门要求,员工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由承租人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比如出现因销售、价格、食物中毒产生的医患矛盾、民事及法律纠纷医院不负有连带责任,不得出现有损医院声誉事件。
承租人在服务期间须配合出租人完成各类检查及出租人交办的各项工作。
标的租赁用途为食堂及便利店。水电齐全,水表、电表由承租人自行安装,费用自理。承租人须严格按照出租人要求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经营期间需向出租人缴纳水、电费,电费价格按0.8元/度、水费价格按5元/吨缴纳给出租人,燃气费承租人自行缴纳给燃气供应单位。如供电公司、水业公司进行价格调整,出租人可根据价格波动对水、电单价进行调整。
承租人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出租人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公益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承租人及其员工有违规经营或违法乱纪行为的,除按本协议约定及出租人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外,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所有责任(包括法律的、行政的、 经济的等)由承租人承担。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从事承租人工作以外事项产生的责任除外,该情形下发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依法承担。
承租人应承担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法律、行政的、经济的等)。
承租人与社会各单位、各类人员发生的各类事故、纠纷(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由承租人妥善解决。若因此造成出租人及其上级单位的信誉、名声、形象等受损,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责,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出租人权益。
承租人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保险,发生任何纠纷与出租人无关。
承租人需要为经营食堂及便利店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0万元。进场经营前需要提供提供保单文件、发票复印件和承诺函,保单原件现场核查。
因承租人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好出租人的资产,如有损坏或非正常损耗,应照价赔偿并恢复原状。
承租人应建立意见反馈及投诉处理机制,通畅意见反映渠道,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收集投诉记录,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持证上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着装、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将按每人每次进行100元经济处罚。
承租人应严把原材料进口关,所有入库原材料要三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齐全,出入库登记要真实、清晰、可查。三证不全或有过期、变质原材料的,除全部销毁存货外,按本批次进货总金额的两倍进行经济处罚。
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严禁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按标准进行的,每次进行1000元经济处罚。
各项记录须有专人负责,定期如实填写,未按要求进行的,每次进行500元经济处罚。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出租人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制度、流程、方案,做好食堂疫情防控工作,未按要求进行的,每次进行1000元经济处罚。
承租人所有扣违约金均由出租人从食堂营业额中扣除。
承租人需使用医院现有的职工餐卡刷卡系统,支持医院职工使用医院餐卡刷卡消费,设备由承租人根据需求自行配置。
承租人如有盗用水、电、气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装修要求
自行装饰房屋开设便利店,装饰方案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全部费用均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办理便利店的合法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也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自场地交付之日起,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周围建筑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对场地进行装修。
房屋装修产生暂时性过道堵塞、机械噪音、排污不便而引起相关纠纷,应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如因此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房屋装修期间,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相关安全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均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满后三天内,承租方应自行清出全部货品,并将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的场所(包括房屋及装修)移交给出租方。
自场地交付之日起,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用电手续。如出租方原有水、电管线能达到承租方经营要求,承租方可直接利用,自场地交付之日起服务期内(包括装修期)所发生的水、电费等均应由承租方承担。
服务期限内,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并且应当按承租方给出租方审核同意的售卖品种清单进行经营活动。严禁售卖出租方或上级规定的不可销售产品,否则依据检查情况,发现后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出租方应提供场地相关权属证明及承租方办理经营证件所需的资料;如需出租方配合证件办理,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相关费用均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食堂要求
食堂服务方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食堂所用各类厨具(现有厨具如需增加)、供餐区域所需各类桌椅、餐具、灯具等其他物品。满足全院职工及患者早餐、中餐、晚餐、夜间工作餐、患者营养餐和临时性接待等餐饮需求,部分档口提供24小时餐饮服务(视情况而定),免费提供临床科室送餐服务,提供数字化订餐系统。
承租人须派驻项目经理1名,协助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为保障食堂运营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承租人入场后,可自行添置食堂运营所需设备,但需报出租人备案。
协议到期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部分及资产,承租人必须确保不破坏拆除餐厅内装修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达到年限或正常使用报损的设施设备除外,并报备出租人。
承租人必须保证餐具足量供应,应尽量减少一次性打包餐具的使用。
承租人应建立完善员工队伍管理、财务管理、原材料出入库管理,食品卫生应急预案等餐饮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相关制度和方案报出租人备案。
承租人每周提供菜品需提前报出租人审核,每周菜品翻新率≥25%,一个月后可以循环。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所有食材定点采购单位必须报出租人审核和备案并可追溯源头,如有违反,每次进行1000元经济处罚。
承租人及承租人聘用员工自觉遵守出租人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餐厅经营秩序。
承租人应确保食堂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食堂收费一律使用就餐卡或支付码结算,一旦发现使用现金结算,每次进行5000元经济处罚。特珠情况需要收取现金的,必须报出租人批准。
承租人负责化油池、化粪池等管道疏通和管理,费用自理。
承租人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统一餐具消毒,未按标准进行的,每次进行500元经济处罚。
承租人应接受出租人每天对食品卫生所进行的监控并实行留餐制度,每餐样品保存期为48小时,以便出租人对其进行卫生检验,未按标准进行的,每次进行500元经济处罚。
餐厨垃圾处理要规范,移交符合法律法规的专业公司处理并做好台账,未按要求进行的,每次进行500元经济处罚。
洗菜流程规范,专池专用,未按标准进行的,每次进行500元经济处罚。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经查实每次进行500-1000元经济处罚。
在出租人大型会议、活动等接待过程中因承租人原因对出租人形象等造成损害的,或者在出租人周会上被点名批评的,经查实每次进行5000元经济处罚。
考核管理要求:
建立退出机制,确保服务质量。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经营协议,承租人退出食堂经营:
(1)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政府和出租人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经营政府或出租人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项目,经查证属实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给出租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发生了集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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