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面积:校园内老校门口处三间教室加两间小房子,装修时不允许改变房屋结构,具体以看现场为准,甲方只向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超市中一切设施设备(包括装修、货架、空调等)和货物均由经营者自备。 1.2、采购预算范围:80万元/年-90万元/年(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否则投标无效) 1.3、经营范围:适合学生的文体用具(不得销售图书和音像资料,严禁向学生出售不良书刊、书、器具、音像制品、纸牌等),副食品(烟、酒、槟榔、辣条、半成品及自行加工食品等影响学校环境卫生的商品除外),日杂百货(严禁出售烟花,炮竹、金属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只能经营非加工类食品,且不允许超出学校提供的经营场地经营,乙方负责门前三包。 1.4、新化县楚怡工业学校现有在校生5500余人,教职工300余人。 1.5、该项目通过政府交易中心公开向社会招标符合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人中标后须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详见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服从新化县楚怡工业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完成各项任务。 1.6、投标人中标后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费用及税金自理。 1.7、本项目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 2、承包方式 2.1、日常经营及配套服务承包。 2.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3、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即为全年承包服务费。 3、结算管理 3.1、经营期间超市收银采取刷卡消费。 3.2、承包人经营本项目期间发生的水、电(水、电费用标准由甲方根据现行价格确定)、劳务费、设施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保洁费、内部管理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相关要求 4.1、校园商店要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实行微利销售,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销售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主。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如香烟、酒等),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如采取摸奖、提供诱导信息等),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在校园内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同品牌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校外超市价格,一经发现须立即整改到位。要建立消费安全承诺制度,努力为广大师生营造舒心、安全的校内购物环境。 4.2、学校配备管理人员,对校园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强管理,每周进行1次以上的例行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并在每月底将本月的检查情况汇总整理上报学校后勤处,由后勤处汇总存档,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4.3、承包商不得改变学校房屋建筑的结构及消防安全等要求;引进连锁超市经营管理方式。 4.4、由承包人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享有经营效益,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主履行本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经营本项目期间的全部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4.5、学校办公、教育教学所需的所有物品、设备、材料等,由学校自行采购,商店不能干涉。 4.6、中标人为校园商店购买保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场所责任保险,并承担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一切义务与责任,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市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4.7、中标人应该诚信经营,负责处理校内外涉及商店承包经营的相关矛盾。 4.8、封闭式管理为学校管理方式。 5、从业人员管理 5.1、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劳务纠纷引发的各类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所有从业人员须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经体检取得健康证。 5.3、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接受学校监管,认真接受培训,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5.4、从业人员的住宿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6、安全管理规定 6.1、认真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防火、防盗、防事故,预防和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2、认真管理职工,及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6.3、实行安全责任总承包。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独立承担。 7、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7.1、学校投入的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巡检、保修,损坏或丢失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或赔偿。 7.2、中标人投入的设施设备,由中标人负责维护、巡检、修复、保管,合同期满后甲方不予接收,且中标人需无条件退出。 7.3、房屋固有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若因操作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上报学校,经学校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8、其他规定 8.1、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8.2、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前终止合同,学校所收的承包服务费不予退还。 8.3、经营合同到期,承包人不得破坏、拆除、损毁已投入的设施设备和装潢改造,只能自行处置非固定设备。 8.4、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同,承包人无偿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经职能管理部门鉴定与超市有关。 (2)、超市发生火灾,责任在承包人。 (3)、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承包人在本项目经营期间违法,受到我国司法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理。 (5)、因承包人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出现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 (6)、承包人转包本项目的经营行为。 (7)、承包人不服从学校监管,或无故停止营业的。 (8)、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规行为。 8.5、校内外涉及商店承包经营的相关矛盾由承包方承担,自行处理。 8.6、合同期未满,学校由于校园基本建设、拆迁等原因需要商店搬迁,学校应提前另外安排经营场地。 8.7、以上要求及未尽事宜如果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相互抵触或矛盾时,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