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11:30对位于石楼镇官桥村三队南门岗1号地农用地进行出租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本村合作经济社咨询。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并严格依照《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引》执行。
二、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或地址):官桥村三队南门岗1号地农用地
(一)资产状况:待租; 面积:约33亩 土地规划:基本农田、林地;未取得产权证明;(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二)拟出租年限:9年,签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拟出租底价:含税价25000元/宗·年,每次起价不低于1000元/次
(四)递增情况:每3年递增5%
(五)招租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六)交易编号:石交易[2023]第0111号
(七)标的物四至范围:东至联队路,南至南门岗2号地,北至南门岗4号,西至官桥停车场
(八)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实际状况交付;
(九)其他说明:1、遇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甲方占50%,乙方占50%。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租赁期内,办理营业证照所需的税、费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所得税由出租方负责。
四、竞投人准入条件
竞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本次交易报名时未被列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的异常名单。
五、报名和领取资料(未成功取得报名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一)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40000元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5日前。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
(二)报名方式:本交易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5:30(节假日除外),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存入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到石楼镇群众服务中心(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厅进行现场报名,提前、逾期恕不接受报名。竞投人须填写《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个人/单位报名表》及《竞投确认书》。凡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有效的报名资料的竞投人,视为放弃竞投资格,不得参与本次交易项目的竞投。
(三)注意事项:
1.银行转账单据上请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和交易编号
2.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除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并书面授权外,所有到账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结束(竞投结果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遇特殊情况顺延5个工作日)不计利息处理:
2.1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被转至项目单位指定账户,
2.2非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相应竞投人,不能原路退回的按竞投人提供的同名账户退回。
2.3各竞投人必须确保转账的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
3.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人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三队南门岗1号地农用地招租项目,交易编号:石交易[2023]第0111号。
4.各竞投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四)现场报名确认和资料领取地点:石楼镇群众服务中心(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厅。
六、报名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证件均需原件备查,镇交易中心不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业务,请自备相关资料):
1.以企业法人(如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1.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机构网站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2.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合伙企业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3.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个人独资企业盖章、投资人签名)、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个体户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者签名)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个人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5.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亲自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本机构网站下载)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说明:以非法人组织身份(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竞投的,其中以合伙企业办理以上相关报名手续时,按照要求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资料的,如自然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可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通行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七、优先承租权申报要求
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或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的,应于现场报名时向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资格经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的先后顺序的资格确认: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或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的,同时存在2个(或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在先,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在后;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竞投约定:
(一)竞投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并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自愿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二)如到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单位(或个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视该单位(或个人)竞得。
(三)竞投单位或个人凭《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个人/单位)报名表》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竞投规定时间前到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报到参加竞投。
温馨提醒:请各参与竞投会的人员注意签到时间及竞投时间并提前到场。本次交易项目签到时间:2024年3月29日上午11:10-11:2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不得进入竞投室竞投,非竞投人员不得入内。
(四)竞投单位或个人如迟到、中途退场或无故不到场的,均作自动弃权处理,出租方则没收该竞投人或竞投单位的保证金(遇特殊情况并已提前告知出租方及交易中心,经允许的除外)。
(五)举牌前通过摇珠确定举牌顺序,第一轮叫价竞投人必须举牌应价,否则将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诚信黑名单及没收交易保证金;第二轮如有竞投人举牌叫价,其他竞投人不举牌跟进或叫价的直接淘汰,如此类推。底价、每次应价的最低额以主持人当场宣布为准,本次招租实行明标竞投,价高者得,竞价经主持人询价确认无人应价后木槌击板表示成交,主持人木槌击板之后才出现的竞价无效。
(六)当标的物在第二轮出现无人叫价时,出租方有权在第一轮举牌的竞投人中,随机摇珠抽取一位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七)竞投结束后,竞得单位/个人须当场与官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满五个工作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嵩山路60号)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单位/个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按期签订合同或放弃竞得资格的,出租方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收回标的物另作处理。
(八)竞得单位/个人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合同,一年后合同转让第三方时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转租。
(九)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标的物,竞投人可到本村经济社了解标的物位置及基本情况。
(十)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竞投;凡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的交易活动(含番禺区及石楼镇范围内交易的项目),本项目业主单位有权不接受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参与。
九、标的物的经营方式:我社采用实际状况交付形式,竞得单位/个人只可作法律许可的用途合法使用。
十、竞投时间:2024年3月29日上午11:30(竞投时间前5分钟结束签到)。
十一、竞投地点: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嵩山路60号)。
十二、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招租活动,解释权属于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项目权属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汝华
联系电话:13802847422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桥联大街49号
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番禺区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地址:石楼镇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人:方先生、杜小姐
联系电话:020-84840382
查询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2024年3月13日
官桥村三队南门岗1号地农用地租赁合同正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44011351741701X4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黄汝华
身份证号码: 440126197707273612 联系电话: 020-84861565
联系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桥联大街49号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u001Fu00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农用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用地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三队南门岗1号地 的农用地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农用地四至为: 东至联队路、南至南门岗2号地、西至官桥停车场、北至南门岗4号 ,面积共 33 亩,地块现状为: 基本农田 。(附农用地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农用地的面积)。甲方已将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租赁甲方农用地用于 农业种植(按基本农田要求种植,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农用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农用地租赁期为 9 年(最长不超过20年,属于农户承包地的,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0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4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到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交清该由乙方缴交的费用并撤场后 30 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需提供原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退款,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农用地的使用权;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应向乙方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宗/年 ,租赁面积为 33 亩。乙方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每3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租金每3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在上一期的基础上递增5%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租赁面积为 亩,租赁年限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3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 年 收取,每期开始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在合同签定后10天内交清当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租金给甲方;以后每年度均应在开始当月10日前先缴清12个月的承租款(即先交钱后使用)。
(四)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三生产队
银行账号:959306001000002402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官桥分理处
3、其他: / 。
第四条 农用地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农用地交付给乙方使用,若未能按时提供给乙方使用时,应按实际提供时间计算租金,逾期超过30天,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二)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农用地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农用地现状租赁。
(三)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当 天内将农用地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农用地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农用地;如甲方收回农用地时仍有乙方搭建的设施或农作物的,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
第五条 农用地的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农用地的租赁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乙方应当依法落实耕地用途管控相关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三)乙方向甲方归还农用地时,农用地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或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农用地。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农用地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农用地,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保持农用地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污染农用地生态环境。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土地。
(七)租赁期间,农用地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农用地转租、转借
承租期内,乙方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合同,一年后合同转让第三方时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转让。转让合同不收取手续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农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农用地使用权给第三方。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合同转租相关流程及办理登记应在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4、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5、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 120 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12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当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第九条 农用地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该土地时(全征),双方必须服从,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有关征收或征用补偿归属:用地补偿款及劳动力安置费属甲方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给排水系统水管等)补偿按征收或征用面积计算,第一年至第五年甲乙双方各占50%,第六年至第十年甲方占60%、乙方占40%,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甲方占70%、乙方占30%,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甲方占80%、乙方占20%;征收或征用当年,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交付租金(按接到征地单位交付土地的书面通知书当月止)。甲方在扣除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后,将该剩下的预付租金(即未使用时间的预交租赁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于6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若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部份土地时,未被征用的部份由乙方继续租赁,租金按减除征收或征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计算,本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调整。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在合同签定后10天内交清当年租金给甲方;以后每年度均应在开始当月10日前先缴清12个月的承租款(即先交钱后使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农用地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3、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禁止加挖或回填农用地、禁止出运、出售土地内的泥土以及相关附着物。
5、租赁期内,甲方原有的电力设备和排灌设施交给乙方使用管理,期间所有的增容、更改、维修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时,乙方将电力设备和排灌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能正常使用)。
6、在本合同起始日,本土地之前没有出现过在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泥、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水域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等破坏土地的违约行为。严禁乙方做出上述行为,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养殖。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乙方需立即恢复原状。由此产生对乙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7、甲方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时,只能提供收据。
8、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无偿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农用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农用地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植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加挖或回填土地;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租赁期内,乙方租赁该土地可经营符合该土地规划的相关产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路基、河道现状,不得弃置、荒废,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租赁经营活动,不能排放(燃烧)工业废物、泥浆及堆放垃圾、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将该土地用于抵押、顶债或变卖,严禁开采地下资源。
7、租赁期内,乙方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期间经营的一切债权、债务、税收、水电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不得因时年丰歉或自然灾害等理由拒绝或迟延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自然灾害而政府及上级部门对乙方的损失有补偿的(补助或补贴),补偿归属乙方所有。
9、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3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10、青苗及废弃杂物在承租期满时,乙方需自行清理好,逾期超过十天仍未清理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土地上全部财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为清理,乙方要承担清理所需全部费用(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清理费用,不足支付的乙方需补足)。因生产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承租期满时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和损坏,否则需作价赔偿)。
11、租赁期内,甲方在能力范围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审批、呈批及水电报装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办理。
12、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中途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报装的水电设施、搭建的临时工棚、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农用地;
3、损坏承租农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地用途;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含本数);
7、连续二年抛荒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3‰(大写: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另行处理,青苗、水产品、设备、设施、附着物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赔偿六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赔偿六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土地交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届满时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土地的使用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若甲方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赔偿六个月的租金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八)若乙方中途违约,租金计至乙方与甲方办理该土地的书面交接手续之日止,则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赔偿六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为违约金。乙方报装的水电设施、搭建的临时工棚、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如乙方擅自拆除,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负责赔偿。
(九)因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解决纠纷向法院起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担保的保险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石楼镇官桥村第三村民小组存一份,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存一份,石楼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存一份,五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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