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大型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处理站设备采购电子化公开采购公告(不见面开标)
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受乐安县城市管理局、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现就乐安县大型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处理站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乐安县大型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处理站设备采购
二、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乐安县大元村填埋场内
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1338600.00元(含税)
3、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自筹资金
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乐安县大型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餐厨垃圾处理站设备采购,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含餐厨处理设备的制造、供应、运输及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及其他等相关工作,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四、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出具的承诺函原件);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料;(由投标人自行出具的承诺函原件)
2、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法人身份或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投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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