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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招标/资审公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 2024-10-1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设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开展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39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的复函》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雄安新区第五组团东部,东至城市道路 NB10,南至风景游憩绿地,西至规划城市道路,北至城市道路 EA2,总用地面积 33.3 公顷。

2.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期编制床位1200张(包括常规病床700张、研究型病床500张),建筑面积46.77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2.4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34万平方米。

2.3项目投资估算:

约55.19亿元,其中工程费用约48.04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3.54亿元、预备费约3.61亿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0809.4622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已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解决(以最终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为准)。

2.4招标范围:

1)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总体规划,总图(含地块内管线综合)、地基与基础、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含弱电智能化)、热力、医疗气体、精装修、景观及小市政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人防、幕墙、景观绿化、净化、辐射防护、物流、工艺管道、实验室及配套、标识标牌、景观照明、泛光照明、污水处理、节能工程、专业机房、电梯、变配电、锅炉及配套管线系统、雨水收集利用、厨房(含餐厨垃圾处理)、物流系统、外电源、天然气、大市政接驳等为满足使用功能的全部设计工作)、BIMCIM设计及咨询、绿色建筑设计及咨询、配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设计工作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设计服务工作,同时配合招标人完成设计文件的报批报建,配合后续施工、采购的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编制、设计相关的第三方论证及专家论证、施工及目标成本控制等的所有配合工作,直至通过各项审查、验收、备案。本项目采用设计总承包模式,设计人需对设计进行全面管理,对专业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确认,对所有专业设计工作负连带责任。

2)建筑设计方案及专项设计方案须修改至招标人满意并确认为止。

3)本次设计范围内包含土护降施工图设计,须按工程整体进度及时出图。

2.5服务要求

1)满足招标人设计任务书要求,并满足招标人施工招标(编制清单控制价文件)的深度要求;

2)设计成果符合中国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文件编制要求;

3)达到河北雄安新区、招标人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4)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管理。

2.6服务期限:

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并按招标人实际需要调整;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方案批准并经确认后30日历天内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程序;施工图及技术文件:初步设计批准并确认后90日历天,出图顺序按招标人实际需要调整;各项单独招标的专项设计施工图及技术文件:根据招标人实施进度按需完成。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1个已完成的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设计合同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独立承担指设计范围至少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

以上设计业绩包括单独的设计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部分的公共建筑面积或公共建筑部分合同额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设计阶段签订的合同可以累计计算。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

设计负责人1名,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建筑师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须附拟派设计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条平台的人员数据截图。另外设计负责人近一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如为事业编制人员,社保证明可以提供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无社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单位返聘证明。

4)信誉要求: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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